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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ARC状态:订购 文献类型:中文图书 浏览次数:54

题名/责任者:
中国陪审实质化改革研究/高童非著
出版发行项:
北京: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,2021.12
ISBN及定价:
978-7-5764-0238-4/CNY79.00
载体形态项:
456页:图;21cm
并列正题名:
Research on substantiation reform in people's assessor system in China
丛编项:
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丛书
个人责任者:
高童非
学科主题:
陪审制度-研究-中国
中图法分类号:
D926
责任者附注:
高童非,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、博士后,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。
书目附注:
有书目
提要文摘附注:
本书主要研究中国陪审实质化改革的相关问题。2018年, 我国第一部规定人民陪审制的专门法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》颁布并实施, 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制发展迈入新阶段。我国陪审实质化要求: 一是过程实质化, 二是结果实质化。审程序的构建应当从审前程序、庭审程序和合议程序三个方面入手。第一, 关于审前程序的构建: 陪审程序的启动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, 除非是法律规定必须实行陪审的案件, 否则法院不得违背当事双方的意愿依职权启动陪审程序。第二, 关于庭审程序的构建: 应当扩大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的范围, 引入回避事项的预先审查机制。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主动提示人民陪审员对控辩双方进行发问, 在证据审查等问题上给予人民陪审员指示和关照。在涉及秘密和隐私的陪审案件中, 应当为当事人、证人等主体设置隔离陈述和作证的环境, 做好人民陪审员的保密工作。第三, 关于合议程序的构建: 在评议过程中应当调整发言顺序, 在法官进行必要指示后由人民陪审员优先发表评议意见。合议庭对案件结果的表决应当具有终局性, 在七人合议制中应当实行匿名投票的表决方式。审判委员会不应轻易变更人民陪审员对事实的认定结果, 人民陪审员的异议应当具有影响案件处理程序和结果的实质效力。
使用对象附注:
陪审制度研究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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